桃城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开始申报啦
根据《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办字号)规定,开展年下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已参加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规定病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申报病种
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底并发症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再生障碍性贫血(18岁以上居民)、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8岁以上居民)、精神类疾病。
三、申报流程及携带资料
1、有住院病历的: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携带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两年之内、医院医院盖章)及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直接审核鉴定表》,办理申报登记,依据病历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标准的,公示期满后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2、无住院病历的:持一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携带相关门诊病历(近三个月连续不间断)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集中查体鉴定申请表》,办理申报登记,参加医保中心组织的集中体检,依据体检结果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标准的,公示期满后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3、原来已鉴定过慢性病、本次申请增加病种的患者,还需携带《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4、没有病历的不受理申报。
四、申报时间
年9月17日——9月28日(周六日除外)。
五、申报地点
桃城区居民医保中心二楼室(中医院东行米路南)。
六、注意事项
1、参保患者申报时请慎重考虑,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2、需参加集中查体的申报患者应在医院,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检查,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检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资格。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保持电话畅通。
3、门诊慢性病相关材料一旦上报不予退还、由医保中心留存备案,个人如另有需要请于申报前进行复印。
4、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5、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重症疾病以及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患者可随时申报,不参与本次报名。
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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