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理诊断标准的指导意见
尘肺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尘肺诊断及分期标准
1无尘肺
仅见有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粉尘反应;或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尘肺病变,其范围及严重度不够诊断为Ⅰ期尘肺。
2Ⅰ期尘肺
1、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20个以上;或10个以上,伴接近1级/1度弥漫性肺纤维化。
2、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1级/l度以上。
3、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占50%以上。
3Ⅱ期尘肺
1、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50个以上;或20个以上,伴1级/1度以上弥漫性肺纤维化。
2、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2级/2度以上。
3、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占75%以上。
4Ⅲ期尘肺
1、肺内出现尘性块状纤维化,并伴有Ⅰ期以上尘肺病变基础。
2、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3级/3度以上。
病变符合上述各期中a或b或c者可做出分期诊断。
附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只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无机尘肺的诊断,不适用于有机粉尘所致肺部疾患的诊断;只适用于尸体解剖和外科肺叶切除标本,不适用于小片肺组织活检、肺引流区淋巴结活检、肺穿刺、肺灌洗液等标本的尘肺病理诊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防字第16号文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病理专业人员具有尘肺病理诊断权。
3、具有诊断权的病理专业人员在“尘肺病理检查申请单”及送检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备后,宜立即进行检查并提出诊断报告。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内容包括尘肺名称、分期、病理类型和并发病。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送检单位同级尘肺诊断组处理。尘肺病理诊断可作为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附B:尘肺病理标准注释
1尘肺名称
按国家规定的尘肺名称命名。
2尘肺病理类型
1、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尘性胶原纤维结节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2、弥漫纤维化型尘肺病变以肺尘性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3、尘斑型尘肺病变以尘斑伴灶周肺气肿改变为主,并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3尘肺病变
1、尘肺结节眼观:病灶呈类圆形、境界清楚、色灰黑、触摸有坚实感。镜检:或为矽结节,即具有胶原纤维核心的粉尘性病灶;或为混合尘结节,即胶原纤维与粉尘相间杂,但胶原纤维成分占50%以上的病灶;或为矽结核结节,即矽结节或混合尘结节与结核性病变混合形成的结节。
2、尘性弥漫性纤维化呼吸细支气管、肺泡、小叶间隔、小支气管和小血管周围、胸膜下区因粉尘沉积所致的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
3、尘斑眼观:病灶暗黑色、质软、境界不清、灶周伴有直径1。5mm以上扩大的气腔(灶周肺气肿)。镜检:病灶中网织纤维、胶原纤维与粉尘相间杂,胶原纤维成分不足50%。病灶与纤维化肺间质相连呈星芒状,伴灶周肺气肿。
4、尘性块状纤维化眼观:病变为2cm×2cm×2cm以上的灰黑色或黑色、质地坚韧的纤维性团块。镜检:或为尘肺结节融合或为大片尘性胶原纤维化或为各种尘肺病变混杂交织所组成。
5、粉尘性反应指肺、胸膜、肺引流区淋巴结粉尘沉积、巨噬细胞反应、轻微纤维组织增生等。
4尘肺病变范围及严重程度的判定
1、结节计数
①结节直径小于2mm,计作0。5个(镜下计数为准)。
②结节直径在2mm以上,计作1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③结节直径在5mm以上,计作2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④结节直径在10mm以上,计作3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2、尘性弥漫性纤维化(级/度)确定
①1级病变占全肺面积25%以上。
②2级病变占全肺面积50%以上。
③3级病变占全肺面积75%以上。
④1度纤维化局限于肺小叶内,或肺小叶间隔、小支气管及小血管周围尘性纤维化。
⑤2度在1度基础上,纤维化互相连接形成网架状或斑片状,可伴局限性蜂房变。
⑥3度纤维化毁损大部分肺组织或形成纤维团块。
⑦病变严重度的判定以20张切片的平均度为准,如度重于级时,以级为准。诊断石棉肺时,须查见石棉小体。石棉肺并发的胸膜斑总面积超过肺面积cm2时,尘肺病变接近Ⅰ期或Ⅰ与Ⅱ期之间者,可分别诊断为Ⅰ期或Ⅱ期。
3、尘斑计量
①轻度尘斑面积占全肺面积25%以上。
②中度尘斑面积占全肺面积50%以上。
③重度尘斑面积占全肺面积75%以上。
④尘肺面积按全肺各切面眼观结果判定,胸膜表面尘斑不计在内。
5尘肺并发病
1、肺结核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即干酪坏死灶、干酪性肺炎、空洞型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支气管内膜结核、肺门淋巴结结核及渗出性结核性胸膜炎。诊断Ⅲ期矽肺结核,必须具备Ⅰ期以上的尘肺病变基础,同时具备尘肺结核病变构成的纤维性团块。
2、非特异性肺感染着重细菌、病毒及真菌性支气管炎、肺炎及肺脓肿、支气管扩张症等。难于区别炎症引起的纤维化与粉尘引起的纤维化时,可作为尘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并分期。
3、肺心病、非尘性肺气肿、气胸。
4、肺癌、恶性胸膜间皮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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